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,對外發布《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。《解釋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。
刑法規定,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“情節嚴重”作為入罪要件。
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,《解釋》明確了“情節嚴重”的認定標準,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,具有七種情形之一,應當認定為刑法相關規定的“情節嚴重”。
這七種“情節嚴重”是指:(1)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;(2)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;(3)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;(4)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;(5)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,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;(6)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;(7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此外,《解釋》規定,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,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,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,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。